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31执1513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城北街荔桂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735144398M。
法定代表人:钟富茂,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同安镇新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340368629B。
法定代表人:冯安秀,总经理。
被执行人:冯安秀,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被执行人:肖翠玉,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被执行人:吴翠鸾,女,1963年5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申请执行人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弘公司)、冯安秀、肖翠玉、吴翠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331民初3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及利息共计1150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督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国弘公司名下有厂房、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被执行人肖翠玉、吴翠鸾名下有房产,本院已查封,但因上述不动产均设立有抵押权,且案外人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提起撤销之诉,上述不动产暂不宜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国弘公司、冯安秀、肖翠玉、吴翠鸾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相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国弘公司、冯安秀、肖翠玉、吴翠鸾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欧仕强
审判员 李晏徵
审判员 韦 超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赖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