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荔浦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81执451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城北街荔桂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73514439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荔浦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滨江南路1号半岛豪庭小区4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34852556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荔浦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0331民初17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034980.49元、税款1199946.53元,两项合计4234927.0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2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向被执行人荔浦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但被执行人荔浦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既未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荔浦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荔浦市××街社区××路××号××栋××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商铺××房××社区××路××号××室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上述财产,其中,被执行人荔浦润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荔浦市××街社区××路××号××栋××号××号商铺××房××社区××路××号××室房产拍卖成交,成交价合计1132165元。扣除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后,本院已将余款916413.34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此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上述执行情况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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