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81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城北街荔桂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735144398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九月红衣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小微企业创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598419665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九月红衣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0331民初9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380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5月23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作出分期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和解约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案件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381执954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按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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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韦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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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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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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