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381民监1号
原审原告: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荔城镇城北街荔桂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1735144398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同安镇新街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340368629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原审被告:***,女,196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
原审被告:***,女,1963年5月5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市。
原审原告广西富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广西平乐国弘茧丝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作出(2021)桂0331民初3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