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平陆县华隆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晋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829民初1500号
原告:平陆县华隆种养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平陆县曹川镇下坪集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平,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晶,山西瀛航律师是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北路354号
法定代表人:赵三顺
原告平陆华隆种养发展有限公司行与被告山西晋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陆华隆种养发展有限公司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种苗款24000元及违约金1200元(违约金按照应付货款额5%计算)。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平陆华隆种养发展有限公司行于2019年11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陆华隆种养发展有限公司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陆华隆种养发展有限公司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平陆华隆种养发展有限公司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