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829民初171号
原告:平陆华隆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陆县曹川镇下坪集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平,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瀛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晋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北路35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原告平陆华隆种养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陆华隆种养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元,减半收取计215元,由原告平陆华隆种养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0二0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