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0981民初542号之二
原告:山西大和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忻州市原平市京原南路。
法定代表人:武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西晋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北路354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山西大和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晋欣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6月11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6月16日向原告山西大和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山西大和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西大和美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413元,减半收取计47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