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522号之一
申请人:山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三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山西榆次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姚国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晋0702民初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454.5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现申请人山西******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已清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454.58元的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晖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