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702民初522号
申请人:山西******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三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创民,董事长。
申请人山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07454.5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案外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山西******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太重集团榆次液压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7454.5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其他财产权益。
冻结存款的,首次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首次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李晖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