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725民初117号
原告:山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北路354号。
法定代表人:郑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顺,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欣,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寿阳县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朝阳街51号415室。
法定代表人:李惠子。
原告山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寿阳县文化和旅游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立案。原告山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159元,减半收取24080元,由原告山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丽萍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亚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