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

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和平县东兴水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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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82执433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鲤山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胡利忠。




被执行人:和平县东兴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东水镇云星村高头坪,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叶定青。




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诉和平县东兴水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作出的(2021)浙1082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和平县东兴水电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和平县东兴水电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48000元,并负担执行费1088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和平县东兴水电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和平县东兴水电有限公司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已查明,被执行人和平县东兴水电有限公司目前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公积金、不动产、股权和有价证券。截至2021年11月1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和平县东兴水电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1年11月1日,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县东兴水电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申请执行人要求支付剩余执行款36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县东兴水电有限公司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1082执4338号案件终结执行。




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和平县东兴水电有限公司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依据原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褚秀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许广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