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10243号
原告:杭州迪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古墩路673号瑞博国际A幢103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滚海花,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古城街道鲤山路3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迪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临海浙富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杭州迪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迪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杭州迪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0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合计2190元,由杭州迪勒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