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3民初6457号
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商务区商务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钢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涛,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林,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西南侧格调春天花园34号楼-1,2-802。
法定代表人:孙刚。
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道与京津公路交口金玺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振海。
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天津市北辰区文化和旅游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边凤乐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 蕾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