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2846号
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商务区商务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钢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涛,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林,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与广开四马路交口西南侧格调春天花园34号楼-1,2-802。
法定代表人:孙刚,经理。
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贺营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宁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