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3民初8292号
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8241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2410元的财产。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需要续行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保全费1432元,由申请人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边凤乐
书记员 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