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04执168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开支行与被执行人**、马骏、孙刚、汤洪娜、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万合拓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俞丽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民终38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61000.57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
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信息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的大额存款、无可供执行的车辆信息。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马骏、孙刚、汤洪娜、俞丽琴及天津美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万合拓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认可本院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761000.5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貌
审判员 张 瑞
审判员 李 颖
书记员 徐 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