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盛佳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与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盛佳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宿中民辖终字第000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璜土镇澄长路3808-4号1085室。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住所地宿城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紫金山路南首。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无锡盛佳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鸿山街道鸿运苑小区83号。
法定代表人钱福根。
上诉人无锡盛佳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盛佳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宿城分公司(以下简称“三正公司宿城分公司”)、原审被告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阴阳阳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2015)洪民初字第023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三正公司宿城分公司起诉所提供的主要证据为“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分包路面沥青工程施工合同”以及履行该合同义务所形成的委托书、补充说明、沥青工程决算表等,其中合同中载明担保人为江阴阳阳公司,而涉案工程为泗洪县开发区人民路的路面沥青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江阴阳阳公司提出的异议未附加其他理由,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江阴阳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江阴阳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是:本案中被告江阴阳阳公司的住所地在江阴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无锡盛佳亿公司与三正公司宿城分公司分别于2014年5月18日、2014年8月7日签订《苏州三正路面工程有限公司分包路面沥青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泗洪县经济开发区人民路沥青路面工程分包给三正公司宿城分公司,两份合同中,江阴阳阳公司均在担保人处盖章。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沥青路面工程在江苏省泗洪县,故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江阴阳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章钧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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