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真源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真源建设有限公司、河南省风景堂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豫1628民初334号
原告:河南真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0742280X,住河南省鹿邑县紫气大道中段68号。
法定代表人:杨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守运,河南鸣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艳,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风景堂动物药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3X41F88D,住河南省鹿邑县涡北镇产业集聚区志元大道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完颜亚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原告河南真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风景堂动物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利息2781300元整(以381万元整为基数,自2017年9月15日计算到2020年10月1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1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其公租房建设项目1号楼发包给原告施工,工程款在工程竣工后一次支付97%,下欠3%为质保金,一年后付清,否则承担月息2分的利息。2016年10月1日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当在2017年9月15日之前支付工程款,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后,被告至今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2021年8月25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并支付利息,法院仅对工程款本金和部分利息作出判决。2020年10月1日以前的利息告知当事人另行主张,特具状诉之,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陈述部分属实,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省风景堂动物药业有限公司自愿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置河南省风景堂动物药业有限公司院内的公租房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真源建设有限公司2017年9月15日计算到2020年10月1日的工程款利息2000000元;
二、原告所施工的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原告承担;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费29050.4元,减半收取14525.2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勇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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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