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真源建设有限公司

王某某与河南真源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22民初1980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1966年3月8日出生,住西华县 西华营镇李桥行政村李桥村105号,身份证号码:4127221966********。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华县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真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鹿邑县紫气大道中段**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80年10月9日出生,住西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89年2月12日出生,住商水 县姚集乡黑刘村,身份号码:4127231989********。 被告:高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16日出生,住西华 县城关镇西关外新村。身份证号码:。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河南真源建设有限公司、王某某、张某某、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9.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