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长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安泽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山西长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1026民初735号
原告:安泽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泽县府城镇风池村。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骁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长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南滨河路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居民,住临汾市尧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泽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长胜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安泽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泽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泽永盛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尚晓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