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奇仪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县奇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邯郸市***木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435民初764号
原告:邯郸市奇仪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县奇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5073713968L。
住所地:**县新光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邯郸市***木种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3590997452K。
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312号新时代商务大厦19层A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鸡泽县。
原告邯郸市奇仪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原**县奇仪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邯郸市***木种植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邯郸市奇仪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邯郸市奇仪科技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叶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