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5民初138号
原告:臧远征,男,汉族,农民,河南省平舆县射桥镇人,住甘肃省正宁县南二环广场南口正宁县远征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甘肃国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后街**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臧远征诉被告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国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臧远征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臧远征撤诉。
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计360元,由原告臧远征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