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5民初13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正宁县宫河镇人,住该镇***二组。
被告: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甘肃国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后街**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国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