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国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国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5民初139号
原告:***,男,汉族,农民,正宁县宫河镇人,住该镇***二组。
被告: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甘肃国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广武门后街**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兰州东方明珠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国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计1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