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终50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学府路昆明理工大学内科技创业大厦A栋1楼8117号。
法定代表人:刘丽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南街177号。
法定代表人:王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燕,女,汉族,1978年11月16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嵩明县嵩阳镇黄龙街317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亚雄,男,汉族,1970年2月7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艳芬,女,汉族,1972年1月1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审被告:刘丽蓉,女,汉族,1970年7月1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审被告:包昆,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上诉人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亚雄、陈艳芬、原审被告刘丽蓉、包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7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嵩明县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娜
审判员 杨章亮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袁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