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营信用社、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7执691号
申请执行人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营信用社
住嵩明县牛栏江镇新营西路78号。
负责人***,系该社主任。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嵩明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7年4月7日出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嵩明县。
被执行人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嵩明县嵩阳镇黄龙街317号。
住所嵩明县嵩阳街道办事处黄龙街3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营信用社与**、***、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7民初80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申请人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营信用社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近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以上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127执69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