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嵩阳信用社、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127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嵩阳信用社,住嵩明县秀嵩街**号。
被执行人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嵩明县嵩阳镇黄龙街317号。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7日出生,住嵩明县。
被执行人***,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嵩明县。
嵩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嵩阳信用社与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嵩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127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原告1500000及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该案依法进入执行程序。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近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将以上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查,申请执行人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云0127执71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