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嵩明县嵩阳镇黄龙街**v>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2月7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2年1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审被告:***,女,汉族,1970年7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原审被告:包昆,男,汉族,1964年7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上诉人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嵩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孟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包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7民初1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收到嵩明县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南君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