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627执11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生于1978年9月5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6月29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农村居民,住镇雄县。
被执行人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住址:宣威市双龙街道文化路文华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81582366052X。
法定代表人吕娅英,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云0627民初2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赔付***损失人民币258338.92元,由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赔付***损失人民币113716.68元。因***、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宣威市云鑫建设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义务。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存款,其名下无车无房。本院经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2021年3月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暂无存款,其名下无车无房。本院经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镇雄县人民法院(2021)云0627执11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 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光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