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2民终10897号
上诉人北京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兴广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兴广厦公司在审理过程中主张万兴公司施工的涉案工程存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质量问题及重大安全隐患,故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因该项鉴定内容与兴广厦公司诉讼请求有必然关联,故原审法院对此应当予以查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以未经质证的证据作为鉴定依据不妥,故原审法院能否以该工程造价鉴定作为鉴定结论使用应进一步查实。现为有效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本院决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9)京0115民初49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兴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9 21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杨志东 审  判  员   刘丽杰 审  判  员   王 佳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