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与北京某某联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56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联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生命科学园路28号博达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甲2号院7号楼10-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汝嫣,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万兴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联合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联合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中关村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关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民终37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兴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裁定列明的理由无法认定一审基本事实没有查明。一审法院已经对案件基本事实查明,二审法院却以2千余元的违约利息以及双方均对停工损失存在争议为由裁定发回重审,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本案争议标的超过两千万元,万兴建筑公司因为该案已经耗时两年,二审裁定严重不负责任,发回重审可能又要两年,该裁定违背了司法为民的原则,没有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没有积极寻求有利于案结事了的纠纷解决办法,没有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是严重拖延争议的解决,严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万兴建筑公司提出再审申请。 **联合公司提交意见称,万兴建筑公司再审申请的对象错误,其对二审裁定不具备提起再审之诉的权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中关村公司提交意见称,万兴建筑公司主张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中,万兴建筑公司提出申请再审的对象系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二审裁定,该裁定书只是民事二审案件处理结果的一种方式,审判程序尚未终结,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范围。且二审裁定书一经作出,按照法律规定,原审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需要重新对当事人双方诉争的民事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万兴建筑公司可以重新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综上,万兴建筑公司的再审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