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与***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京02民终2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开兴***(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尊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平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平地村。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上诉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平地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平地村委会)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5民初5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兴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万兴公司不承担责任或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事实与理由:1.万兴公司作为涉案路段的承包主体,在承包施工过程中已采取必要措施禁止行人进入或为行人通行提供安全条件,事发时至中午,视线良好,***明确知晓通行路况存在风险,结合其手部情况,进入施工路段受伤系其未尽到注意义务。***手部残疾不能正常扶把,骑电动三轮车下坡、爬坡的行为,加大致害风险,是***受伤的主要原因。万兴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责任。2.如二审法院认定万兴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依法纠正对***计算赔偿的计算基数,***生活在农村,应以202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303元作为基数进行计算。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万兴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同意一审对责任的认定。残疾赔偿金认可一审的计算标准,***和大女儿一直居住在城镇,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万兴公司、平地村委会共同赔偿***医疗费44457.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20250元(其中住院期间护理费2250元、出院后护理费18000元)、交通费3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16303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3150元,合计246593.0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万兴公司、平地村委会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9日中午13时许,***骑电动三轮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平地村路段时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被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右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等。***住院治疗9天,住院期间产生护理费2250元。 2022年9月20日,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构成伤残等级十级,综合赔偿指数10%,建议***误工期90日至270日,护理期60日至90日,营养期60日至90日。***支付鉴定费3150元。 一审另查明,涉案工程位于平地村,由万兴公司承包施工。***因手部残疾被评定为肢体二级残疾。关于事发过程,***称现场没有施工指示牌,其自***骑行时因前有大坑,所以往北爬坡时摔倒。万兴公司称提前通知了村民修路期间绕行,并且设置了警戒线,提示施工请绕行。 经一审询问,万兴公司认可***在涉案路段摔伤。 一审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因过错造成侵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虽双方对***的受伤过程各执一词,但均认可***在该路段摔倒致伤,***关于事发过程的陈述具有高度盖然性,万兴公司亦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法院对***关于事发经过的陈述予以采信。本案中,***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平地村委会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法院对其要求平地村委会承担责任的请求不予支持。万兴公司作为涉案路段的承包主体,在承包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措施禁止行人进入或为行人通行提供安全条件,现***进入施工路段受伤,万兴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事发时时至中午,视线良好,***明确知晓通行路况存在风险,结合其手部情况,法院认定***未尽到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法院酌定由万兴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自担70%的损失。***因本次事故导致的损失如下:经核算其提交的医疗费票据,扣除医保报销部分,法院认定***自付医疗费19170.82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结合住院天数,法院对***主张的900元予以支持。关于护理费,结合鉴定意见,法院酌定护理期75天,***住院9天2250元,有票据为证,法院予以采信,其余66天按照每天150元的标准计算,护理费合计12150元。关于营养费,法院酌定按照每天50元标准计算75天,营养费合计3750元。关于交通费,结合***的伤情、就医地点、时间、次数,法院对***主张的300元予以支持。关于残疾赔偿金,***主张的数额未超出法院核算的范围,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酌定为5000元。***主张前述各损失,法院在分责后予以判决。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一、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1292.05元;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万兴公司提交照片,用以证明其已进行了充分提示。***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无法查证拍摄时间,事发时没有提示牌。***提交地图截图,用以证明该道路是***回家的唯一道路,修路过程中没有搭建临时通行道路,也没有对施工现场进行围挡。万兴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可以从别的路回家,事发道路不是唯一通行道路。***提交居住证明,用以证明***和大女儿居住在城镇。万兴公司对该证据不认可,没有经办人等信息,不符合证据要件,***长期生活在农村。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异。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骑电动三轮车行至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平地村路段时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伤残等级十级。万兴公司认可涉案路段为其施工路段,且事发时现场没有管理人员。本院认为,万兴公司作为涉案路段的承包主体,在其施工过程中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阻止行人进入其施工路段并为行人通行提供必要条件。现***在施工路段摔伤,万兴公司对此存在相应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本人手部患有残疾,且其明知涉案路段正在施工,存在一定通行风险,故***对其摔伤亦有过错。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酌定由万兴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自担70%的损失并无不妥,本院不持异议。万兴公司上诉主张其已采取必要措施,对***摔伤没有过错,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问题。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万兴公司上诉主张***生活在农村,应以2021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303元作为基数进行计算,对此本院认为,万兴公司上述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元,由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李 珊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万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