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2571号
原告: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半截塔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现因双方和解,原告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