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5314号
原告:***,男,1984年3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月,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中兴博大(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2号楼1层4**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宿舍。
原告***与被告***、中兴博大(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240元,收取131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