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与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八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256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5号及5号院2号楼7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与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八分公司、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3)京0108民初256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 2661358.94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北京幕墙工程分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661358.94元的财产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宋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