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与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5244号
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中街20号院3号楼9层907。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华,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北******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一分公司、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邵 慧
书 记 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