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恒润伟德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村市政建筑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5民初1388号 原告:北京恒润伟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S4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村市政建筑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源路9号黄村镇政府东配楼309室。 负责人:***,经理。 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恒润伟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黄村市政建筑工程分公司、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恒润伟德商贸有限公司称其已收到诉争款项,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恒润伟德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恒润伟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9元,由北京恒润伟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 娇 书 记 员 马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