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民初12428号
原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京开兴魏西路(兴丰段)5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大街31号建委东配楼集中办公区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2023年4月21日,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