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803民初182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原告:***,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原告:***,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原告:***,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原告:***,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十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保定市兴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男,1979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与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市兴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现原告***、***、***、***、***、***、***、***、***、***、***、***、***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