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冀0803民初1829号 原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5年11月20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89年3月2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原告:金光成,男,1981年6月13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原告:***,男,196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原告:***,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闫淑侠,女,197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平泉市。 原告:***,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付,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原告:***,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 十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保定市兴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第三人:***,男,1979年1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原告***、***、***、金光成、***、***、***、***、闫淑侠、***、**付、***、***与被告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保定市兴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现原告***、***、***、金光成、***、***、***、***、闫淑侠、***、**付、***、***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光成、***、***、***、***、闫淑侠、***、**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光成、***、***、***、***、闫淑侠、***、**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金光成、***、***、***、***、闫淑侠、***、**付、***、***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