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万兴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兴隆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22民初2076号 原告:***,男,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被告:北京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男,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兴隆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某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兴隆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减半收取计2900.0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900.00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