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10043号
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庐阳工业园区荷塘路46号8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30160852。
法定代表人:蒋传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赣东大道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76975416XU。
法定代表人:周荣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徽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981045X9。
法定代表人:宋德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百汇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00元,由原告安徽雅特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倪友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