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皖0111执5590号
你(或你单位)与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命令你(单位)自本令送达之日起3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如未按期履行,本院可依法对你方采取罚款、拘留、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