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民再102号
再审申请人合肥市惠博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投公司)、合肥丛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杨公司)、原审第三人安徽伊兰堡清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皖01民终1700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皖民申328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2015年5月12日,滨投公司与惠博公司及丛杨公司签订《合肥要素市场租赁合同》,约定案涉房屋作为餐饮、超市用途。滨投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提供能够作为餐饮、超市使用的出租房屋。鉴于惠博公司提供了合肥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6年作出的合公消设查字(2016)第0023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等证据,致使原判关于滨投公司是否全面履行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等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9)皖01民终1700号民事判决及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598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 鸿
审判员 王亚明
审判员 轩银珍
法官助理储穗栋
书记员付旋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