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民申3286号
再审申请人合肥市惠博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投公司)、合肥丛杨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丛杨公司)、一审第三人安徽伊兰堡清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终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合肥市惠博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滨投公司交付的租赁房屋,违反了《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的“在租赁期间内保持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瑕疵担保义务。滨投公司交付的租赁房屋,存在消防、水、电、气、排烟系统等方面无法满足餐饮和超市经营的条件,在惠博公司多次要求滨投公司和丛杨公司履约的情况下,该两公司拒不整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二、惠博公司主张有1568平方米的房屋不能使用,应从总租赁面积中扣除,滨投公司和丛杨公司都出具了书面手续予以确认,并且同意以《测绘报告》为依据进行计算。三、一二审判决错误认定,对于被申请人要求判令被申请人有权没收惠博公司履约保证金261094元及判令惠博公司支付拖欠的水费、电费、物业费,因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予以支持。四、二审法院审理过程,存在严重程序违法问题。二审法官对本案实行不开庭审理,只是由主审法官召集惠博公司、滨投公司、丛杨公司和部分第三人,组织了一次谈话。本案二审应当实行开庭审理,而不能实行不开庭审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并错误,且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及其他程序违法问题,合肥市惠博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九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滨投公司与惠博公司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滨投公司交付房屋符合要求,但惠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等义务擅自改变区域功能,违法分租、转租,导致消防隐患等诸多问题。二、因二审惠博公司未能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及理由,故二审法院合议庭要求惠博公司、滨投公司、第三人到法庭进行了必要的询问,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程序违法的事情。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5月12日,滨投公司与惠博公司及丛杨公司签订《合肥要素市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案涉房屋作为餐饮超市之用途。滨投公司作为出租人应当提供能够作为餐饮、超市使用的出租房屋。合肥市公安消防支队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的合公消设查字【2016】第0023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检查不合格通知书载明,案涉房屋局部装修工程消防设计不符合超市使用。故滨投公司没有全面履行租赁物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义务,应当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原审仅判决惠博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有失妥当。综上所述,合肥市惠博房屋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一、指令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沈建红
审判员 吴长富
审判员 权伟灵
法官助理王海佳
书记员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