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初23号
原告:商洛市国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邓力,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思远,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南县富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汪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鹏、苏明进,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南县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曹宗国,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小虎,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刘华,县长。
第三人:商洛市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邓雪,公司经理。
原告商洛市国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商南县富水镇人民政府、商南县移民(脱贫)搬迁办公室、商南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商洛市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商洛市国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洛市国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商洛市国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642元,减半收取计184821元,由商洛市国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尤永刚
审 判 员 卢洛军
审 判 员 文改云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庆华
书 记 员 付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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