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1023民初934号之一
原告:商洛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商洛市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邓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某,男,汉族,系该公司经理,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商南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商洛市商南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商南县某局。住所:商南县。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商南县某办公室,住所:商南县。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某某,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商洛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商洛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商南县某镇人民政府商南县某局、商南县某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商洛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商南县某镇人民政府、商南县某局、商南县某办公室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洛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618元,减半收取39809元,由原告商洛市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梁洪君
人民陪审员 孙华鑫
人民陪审员 王鹏举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朱玲玲
书 记 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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