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1081民初1398号
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山西侯马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洛市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国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50元,由原告山西铃木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