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禄丰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29执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禄丰县金山镇世纪大街兴寰宇酒店附楼。
法定代表人:赵彦青,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1748269149A。
被执行人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东方西路**云南文茂大厦门市层**。
法定代表人:张永和,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84609470T。
被执行人张永和,男,1973年8月16日生,彝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住昆明市五华区东方西路**云南文茂大厦门市层**v>
本院在执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永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云2329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应由被执行人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永和给付执行款833880.00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承担案件执行费10799.00元、诉讼费6069.00元,但未实际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永和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张永和名下银行存款9693.74元已扣划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和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及房地产信息。执行员进行实地查找,查明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期未经营,现云南巨兴建设工程,现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张永和去向不明、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已通过书面约谈的方式向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案件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利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戍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