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申10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禄丰县金山镇世纪大街兴寰宇酒店附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31748269149A。
法定代表人:赵彦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男,1963年10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禄丰县,现住云南省禄丰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4月15日生,彝族,住云南省武定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282号云南文贸大厦11-B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84609470T。
法定代表人:张永和,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沙洪明,男,1957年1月10日生,彝族,住云南省禄劝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武定县农业局。
住所地:云南省武定县环城西路149号。
组织机构代码:01517865-3。
法定代表人:陶光建,局长。
再审申请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寰宇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云福、沙洪明、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兴建设公司)、武定县农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3民终6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寰宇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已经认定***是巨兴建设公司的管理员,则***与巨兴建设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其所代为垫付的材料费和劳务费均应由巨兴建设公司承担,寰宇建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寰宇建筑公司将工程违法转包给巨兴建设公司,沙洪明等人作为工程的驻工地代表出具给***的证明以及工时费结算清单,工程的监理方云南科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均证明***参加工程的施工管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垫付了材料费、劳务费等34565.11元。本案的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云南巨兴公司作为违法分包人,其应向***支付上述材料费、劳务费,寰宇建筑公司作为违法转包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寰宇建筑公司提出***是巨兴建设公司的管理员,则***与巨兴建设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申请再审事由,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能成立。
综上,寰宇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孔 斌
审判员 马 杰
审判员 王桂萍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