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29执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禄劝县。
被执行人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东风西路280号云南文贸大厦11层11-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784609470T。法定代表人:张永和。
关于***与***、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2329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民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27358元,执行费310元,但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6499.57元,经扣划后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本院经向武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扣留提取该案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但因暂不具备协助条件而未能执行到位,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本院经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执行财产调查表示书面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利俊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戍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