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定县华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477元,减半收取70738.50元,由原告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退还原告云南巨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70738.50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晋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